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4号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4号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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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4号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4号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2月25日,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来到位于贺州市城西路58号的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对该学院北区一楼食堂已消毒待用的餐具汤粉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的自消餐具汤粉碗(消毒日期:2025年2月25日)2025年2月28日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3月18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被委托人郭晶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调查发现,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北区食堂一楼的承包商为: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被委托人郭晶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实,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抽检的餐具汤粉碗为自行清洗消毒,使用的餐具洗涤剂当事人陈述为从贺州市八步区顺良五金商店购买的桶装洗洁精,牌子是白猫餐饮专供洗洁精。经查实,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抽检的餐具汤粉碗为自行清洗消毒,使用的餐具洗涤剂当事人陈述为从贺州市八步区顺良五金商店购买的桶装洗洁精,牌子是白猫餐饮专供洗洁精。
2025年2月25日,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北区食堂一楼的自消餐具汤粉碗被抽样送检。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5年2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样品名称:汤粉碗,样品编号:DBJ54ZX,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30mg/100cm2),综合判定均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SPJ-25-0045)。该学校及承包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调查,广东中膳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北区食堂一楼的食品经营项目,于2024年7月26日与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经营期限是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2024年8月20日,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出具了证明,由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本项目。所以该单位北区食堂一楼的实际食品经营管理是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
案发后,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了规范操作流程、培训厨房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并于2025年3月7日将汤粉碗自行送检,3月14日,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5-0204),检验结论:该样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判定依据要求。
1.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截图2张,证明案件来源。
2.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委托郭晶处理本案的事实;
4.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5.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郭晶处理本案的事实;
6.2025年2月25日抽样机构对当事人的自消餐具汤粉碗(样品编号:DBJ54ZX)进行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现场拍摄的相片7张,证明上述自消餐具汤粉碗被抽样送检的事实。
7.由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PJ-25-0045)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消餐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8.2025年3月6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顺序号:DBJ54ZX)、《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5〕18号)、《送达回证》各1份,照片3张,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学院北区食堂向后勤处副处长陈纪美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要求食堂作出整改的事实;
9.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食堂承包商资质1份,《承包合同》及《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样餐具为承包商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清洗消毒的事实;
10.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贺州中膳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并进行了相关整改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餐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餐具消毒记录复印件1份(2025.3.8-2025.3.28),证明当事人制定有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洗涤剂采购单据、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贺州市八步区顺良五金商店采购洗涤剂并索要产品检验报告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由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汤粉碗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SP-25-0204),检验结论:该样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判定依据要求,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资质认定证书》2张、抽样人员蒋潇、黎婷、检验人员蒋莹的资格证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23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其自行清洗消毒的餐具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裁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单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