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8-18
穗花社催字〔2024〕第13号广州市花都区联盛五金铸造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
你单位职工黄明泽(公民身份号码9******)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本办已受理其工伤先行支付申请。
因你单位已搬离原址,《履行偿还决定催告书》(穗花社催字〔2024〕第13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履行偿还决定催告书》(穗花社催字〔2024〕第13号),催告内容如下:支付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黄明泽工伤先行支付待遇39480元。
请你单位尽快前来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花都区天贵路101号3楼稽核科)签收该文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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