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00295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电缆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豁免版)
日丰股份(00295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豁免版)
原标题:日丰股份: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豁免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年 5月 19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2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电缆”、“发行人”、“申请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已会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莞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国枫律所”)和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华兴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机械”)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南京尤控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尤控新能源”)、张彬与发行人合同纠纷。两起诉讼涉及标的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对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2020年 3月,公司与大连机械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大连机械采购密炼机生产线万元,双方就验收条件(要求)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已向大连机械支付货款 2,157.60万元,双方因生产线安装调试是否达到验收标准产生纠纷,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生产线月,大连机械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合计 1,530.2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已于 2024年 11月 27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 6月,就上述合同纠纷,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公司与大连机械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要求大连机械退还公司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合计 2,876.8万元。
2025年 1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将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大连机械案件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经公司法务负责人(本案代理律师)确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将排期重新开庭合并审理。
2021年 11月,公司与中山艾姆倍及其原股东尤控新能源、郑芳、张彬就公司向中山艾姆倍增资 2,000.00万元等事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2024年 11月,尤控新能源、张彬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缴齐 2,000.00万元出资及出借 1亿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2,000.0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二条出资的缴付”约定“满足本协议第 1.1条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自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丙方(“丙方”指公司)货币出资 2,000.00万元须实缴到位。”“1.1本次增资的先决条件:1.1.1各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有不能担任股东的任何限制;1.1.2各方未涉及任何刑事犯罪;1.1.3乙方(“乙方”指中山艾姆倍)向丙方提供截止 2021年 9月 30日的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权债务、对外担保等);1.1.4增资扩股相关事宜已获得乙方股东会,丙方董事会批准。”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4.乙方产品试制成熟达到第一批量产条件时,丙方承诺在乙方发出通知后 30日内给予乙方不低于人民币 1亿的股东借款用于乙方扩大生产,借款期限不少于 3年,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4丙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股东借款承诺,或者丙方利用乙方专利等技术秘密自行发展或与其他方合作相同或类似产业的,除非甲方同意,丙方需向甲方(“甲方”指中山艾姆倍原股东)支付违约金 2,000.00万元。”
公司未在工商变更登记后的 30日内足额缴纳出资,2021年 12月至 2024年8月期间公司已分期履行完毕 2,000.00万元出资义务;公司认为已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且《增资扩股协议》项下第 4条出借 1亿元的前提条件“乙方产品试制成熟达到第一批量产条件”未成就,故未向中山艾姆倍借款,不存在违约情形。
公司后续将积极应诉,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就该案提起反诉,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择机考虑采取反诉或其他诉讼策略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诉讼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大连机械系其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提起,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不利影响,案件结果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中介机构经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查阅公司披露于信息披露网站之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等有关资料并经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大连机械向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件(涉案金额 1,530.21万元,以下称“大连机械案件”)、尤控新能源、张彬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 2,000.00万元,以下称“尤控新能源案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该等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司《2024审计报告》,大连机械案件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579,078,133.50元)、净资产(1,859,296,621.27元)的比例分别约为 0.43%、0.82%,占比较小;尤控新能源案件涉案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约为 0.56%、1.08%,占比较小。该等案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该等案件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2025年 4月 25日废止,以下称“《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已废止)》”)第 7.4.1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 7.4.2条:“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规则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规则第 7.4.1条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规则第 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7.4.1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 7.4.2条:“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规则第 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规则第 7.4.1条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规则第 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如前所述,上述两宗案件均发生在 2024年,该等案件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859,296,621.27元)的比例分别约为 0.82%、1.08%,合计占比约为 1.90%,均未达“(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披露标准;大连机械案件系因《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引发,尤控新能源案件系因《增资扩股协议》纠纷引发,均不属于“(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上述两宗案件均未达到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已废止)》第 7.4.1条及现时有效的《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7.4.1条项下应当及时披露诉讼的标准;根据公司提供诉讼台账并经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2024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约 7,519.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859,296,621.27元)的比例约为 4.04%,未达到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已废止)》第 7.4.2条及现时有效的《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7.4.2条项下应当及时披露诉讼的标准,公司无需披露上述案件及其进展。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七、未决诉讼或仲裁与行政处罚情况”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大连机械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尤控新能源、张彬与公司合同纠纷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的相关起诉状、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设备采购合同》、《增资扩股协议》、出资凭证等诉讼相关资料;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相关未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查阅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股票预案》;
6、查阅发行人披露于信息披露网站之相关公告、《募集说明书》并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核实相关诉讼披露情况;
7、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2025年 4月 25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大连机械与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被裁定移送合并审理后尚未开庭;尤控新能源、张彬与发行人合同纠纷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该等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上述两宗案件均未达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及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项下应当及时披露诉讼的标准;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七、未决诉讼或仲裁与行政处罚情况”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上述两宗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空调连接线组件,但主营业务中未包含此项。报告期内,发行人通信装备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新能源线缆产品毛利率逐年下滑,发行人解释称主要原因系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大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销售均价上涨幅度未能完全抵销单位成本的上升、市场竞争加剧、客户议价能力增强等。
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说明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准确性,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说明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准确性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装备电缆、新能源电缆、通信装备组件以及其他电气设备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特种装备电缆、新能源电缆、通信装备组件、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并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空调、小家电、建筑机械、港口机械、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汽车舰船、机器人和电动工具等多个领域。公司主营业务概述从应用领域进行阐述,分别包括特种装备行业电缆、新能源行业电缆、通信装备行业电缆以及其他电气设备行业电缆,其中主要产品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属于电气设备行业范畴。
公司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金杯电工东方电缆汉缆股份金龙羽和公司的业务模式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解铜、铜杆、铝杆、电缆料、钢丝、 钢绞线、绝缘漆、绝缘纸、辅助材料铜带及其他自制合成材料等, 所需能源动力为电力等。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如电解铜、 大宗电缆料等均由公司供应部统一集采,既能把控原材料品质, 还能发挥集中采购的议价能力。
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为主的生产模式,其中扁电磁线产品根据 签署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来组织定制化生产;线缆产品有部分产品 是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组织生产,另一部分面向终端的常规产品 则综合行业特性、客户采购惯例、成品库存情况等因素制定科学 的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
公司产品采用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其中电磁线、部分 电缆产品通常采用招投标或协商议价的直销模式;电线和部分电 缆主要采用经销模式,拥有较多的第三方经销商实体销售门店; 同时公司也充分利用电商平台、新媒体营销等方式积极拓展线上 销售新模式。
公司海缆系统采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服务”的模式为 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通过提供 EPC总包服务打造系统解决方 案,为客户提供“交钥匙”工程服务。公司陆缆系统采用“研发、 生产、销售”,通过直销招投标和经销商的双渠道销售模式,为 客户提供标准化及差异化的产品。基于两个产业体系不同的技术 特点和生产组织模式,公司目前对海缆系统实行项目制生产方 案,陆缆系统实行批量化生产方案,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采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经营模式进行产品结构 及市场结构调整,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提升企业竞争力。在设计 方面,与有电力资质的设计院一起进行电力项目设计;研发方面, 公司基于市场需求,利用公司技术研究中心,不断加大对新产品、 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提升新产品研发能力。并针对现有产品 进行优化改造,提升现有产品品质,巩固及拓展现有产品的市场 地位。在生产方面,由于线缆行业存在“料重工轻”的特点,商 品铜价格近年来波动幅度较大,存货成本高且管理风险较大。因 此,公司一方面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 过套期保值对冲铜价波动风险。在销售方面,公司在保持以往传 统销售模式的同时,积极推行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两种 渠道销售。
电线电缆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铜以及交联绝缘料、护套料 等。铜通过“即期订单”和“远期订单”的方式完成采购。对于 即期订单,企业直接通过现货市场购入相应数量的原材料;对于 远期订单,企业通过期货套期保值锁定成本。绝缘料、护套料、 屏蔽料等辅料则多通过向供应商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电线电缆产品型号、规格繁多,下游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存在较大 差异,且电线电缆行业存在“料重工轻”的特点,因此,电线电 缆行业企业一般实行“以销定产”的模式,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安 排组织生产。
公司采用直销+经销的双渠道经营模式,其中直销模式为公司目 前主要的销售模式。
公司采购内容主要是用于电线电缆生产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等, 其中原材料主要为铜材和化工原料等,辅助材料为包装材料、生 产辅料等。上述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供应商资源丰富,选择余地较 大,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公司在采购方面建 立了严格的采购流程和供应商甄选制度。由采购中心、制造中心 等相关人员组成供应商评估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调查、评估 和甄选,对合格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进行管理,同时 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供货情况考核,确保主要原材料和辅料 的品质持续符合公司的质量要求。
由于客户对产品技术指标、产品认证、产品适用条件及范围等方 面的不同要求,导致所需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各式各样,公司 一般根据客户下达的订单进行生产,生产完成后直接交付给客 户。但鉴于大型家用电器制造厂商对长期合作供应商的生产规模 和交货期要求较高,在产能有限的情况下,为确保快速及时、保 质保量供货,公司一般会根据客户通过 ERP系统发布的每月采购 需求计划组织提前生产,设置安全储备的产成品、半成品,以保 证交货期。
销售部门由国内营销中心、国际营销中心、连接线销售部及电 源线事业部组成,主要通过参与客户招投标、参加行业展会、 互联网宣传、目标客户上门洽谈等方式获取订单。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销售以国内市场为主,主要采取商务谈判、 招投标等方式销售给下游客户的直销模式,空调连接线组件、小 家电配线组件、特种装备电缆、新能源电缆及通信装备组件得到美的集团格力电器、TCL集团、奥克斯空调等国内知名家电生 产厂商,徐工集团、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大汉科技等工程机械 龙头企业,华为技术、中兴通讯烽火通信等通讯设备生产企业 以及远景能源、明阳智能新能源厂商等下游行业众多知名企业 的认可,公司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由上表可知,尽管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销售方式等具体业务环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都围绕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展开,且与日丰股份在业务本质上具有共通性。
公司产品主要为电力 电缆、装备用电缆、 特种电缆、数据电缆、 架空线%
主要产品包括空调连 接线组件、小家电配 线组件、通信装备组 件、特种装备电缆和新能源电缆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金杯电工东方电缆汉缆股份金龙羽均属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下的电线电缆细分领域,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由于电线电缆行业产品应用领域分布广泛,产品种类繁多,且各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鉴于公司所处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较为宽泛,暂未发现主要产品为空调连接线组件产品的上市公司,亦暂未发现与公司具有产品结构相同、客户结构相同的电线电缆上市公司,为更好的针对性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产品类型、业务模式、财务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公司通过对目前已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选取了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相同或相近同行业上市公司,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如下:
电缆主要为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电磁 线、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用电 磁线、风能专用电缆、太阳能光伏电缆等,与日丰股份新能源电缆较为类似
金杯电工通讯电缆主要为大 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音响、 广播、电话网用户铜芯室内 线等,与日丰股份的通信装 备电缆较为类似
金杯电工家用电器电缆主要 为橡套软电缆,与日丰股份的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 配线组件较为类似
公司主营业务为海底 电缆、陆地电缆等一系 列产品的设计研发、生 产制造、安装敷设及运 维服务
公司是集电缆及附件 系统、状态检测系统、 输变电工程总包三个 板块于一体的高新技 术企业
公司产品主要为电力 电缆、装备用电缆、特 种电缆、数据电缆、架 空线等,该公司官网宣 传的主要产品为高压 超高压电缆、海洋用电 缆、特种导线、中低压 电缆、橡套电缆、特种 电缆、通讯电缆等
主要产品包括电线和 电缆两大类。其中电线 分为普通电线和特种 电线,电缆分为普通电 缆和特种电缆
金龙羽的特种电缆应用领域 较为广泛,能应用到家电、新 能源等领域,与公司的特种 装备电缆、小家电配线组件、新能源电缆较为类似
电线电缆行业产品应用领域广泛、种类繁多。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属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下的电线电缆细分领域。电线电缆行业产品虽细分种类繁多,但各可比公司产品在应用领域上与公司产品存在众多交集。如新能源电缆、通信装备电缆、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等均为多个可比公司与公司共同涉及的产品方向。2022年至 2024年度,公司空调连接线组件、特种装备电缆、通信装备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新能源电缆五类产品合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3.04%、92.29%和 91.81%;2022年至 2024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为客户 1、客户 2、客户 3、客户 4、客户 5和客户 17,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合计分别为 45.89%、47.74%和 42.05%,公司主要客户较为优质且稳定,体现了公司在上述细分领域的独特优势和差异化竞争策略。
综上所述,公司在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时,充分考虑了行业特征、业务模式和产品类型等因素的相似性,以确保所选可比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公司所处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状况。虽然在具体侧重产品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影响整体的可比性分析,因此可比公司的选取具有合理性。
二、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最近三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毛利率波动趋势趋于一致,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各公司业务运营构成和运营模式存在一定差异,由于电线电缆产品应用领域及其广泛,种类繁多,产品成分构成、客户类型、应用领域、技术要求等差异,导致不同电线电缆公司毛利率差异较大。
最近三年,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杯电工金龙羽较为接近,低于东方电缆汉缆股份,主要原因如下:
1、东方电缆拥有陆缆系统、海缆系统、海洋工程三大产品领域,拥有 500kV及以下交流海缆、陆缆,±535kV及以下直流海缆、陆缆的系统研发生产能力,并涉及海底光电复合缆、海底光缆、智能电网用光伏电缆、核电缆、轨道交通用电缆、防火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综合布线、架空导线等一系列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敷设及运维服务能力,提供深远海脐带缆和动态缆系统、超高压电缆和海缆系统、智能配网电缆和工程线缆系统、海陆工程服务和运维系统四大解决方案,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建筑、通信、石化、轨道交通、风力发电、核能、海洋油气勘采、海洋军事等领域,其海缆系统产品属于公司重点优势产品,2022年至 2024年海缆系统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 31.97%、37.86%和 30.56%,毛利率分别为 43.27%、49.14%和 39.57%,海缆系统产品收入占比和毛利率均较高,因此拉高了东方电缆总体毛利率水平。
2、汉缆股份产品主要为电力电缆、装备用电缆、特种电缆、数据电缆、架空线等,主要应用于电力、石油、化工、交通、通讯、煤炭、冶金、水电、船舶、建筑等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汉缆股份为电力、石油、化工、交通、通讯、冶金、建筑等领域广大客户提供各类优质的电线电缆产品,客户包括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华电集团、中石油、中石化等国内知名企业。这些大型优质客户通常对产品质量、供应稳定性等要求较高,使得汉缆股份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和毛利率水平,因此其毛利率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东方电缆汉缆股份具有合理性。
(1)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及定期报告等,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
(2)通过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官方网站、宣传手册等途径,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的产品重叠情况,论述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准确性; (3)获取发行人销售成本明细表,了解收入和成本构成及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情况;
(4)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资料,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化情况;
(5)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下游客户情况、影响发行人产品毛利率的因素。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合理且准确,最近三年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最近三年司东方电缆汉缆股份,其原因具有合理性。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部分主要客户内部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同时采购、销售的情形,向一家主要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均价略高于其他客户及产品总体均价、向一家主要供应商采购铜材价格略高于其他供应商。发行人解释称主要原因系上述主要客户的品牌定位及市场策略相对高端,同类线缆用料的要求更为严格,故采购价格相对较贵;公司向上述主要供应商采购铜材类别主要为铜丝,铜丝的采购价格包含部分加工费。此外,天津市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自2022年起即进入发行人前三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对上述主要客户销售同类线缆较其他可比客户要求更高的具体表现、向上述主要供应商直接采购铜丝的原因等,进一步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金额、占比、毛利率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属于委托加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振兴新材料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结合对上述主要客户销售同类线缆较其他可比客户要求更高的具体表现、向上述主要供应商直接采购铜丝的原因等,进一步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金额、占比、毛利率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属于委托加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在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存在公司向其集团内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同时采购、销售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一)对上述主要客户销售同类线缆较其他可比客户要求更高的具体表现 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 2、客户 1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客户销售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单价情况如下:
注:空调连接线组件销量单位为万条,单价为元/条;小家电配线组件销量单位为千米,单价为元/米。
客户 2和其他可比客户,对产品在电气绝缘和机械特性的指标类似,具体参数数值要求因空调机型、小家电品类而存在不同,但均需要满足电气绝缘和机械特性的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产品具体的差异性在于客户 2技术侧重于稳定性和极端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在高温高湿或严寒环境下的运行可靠,其产品在制冷、制热效果以及静音运行上表现出色,因此公司向客户 2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相对较高。
公司向供应商 2采购铜材的原因为,在供应商 2满足公司合格供应商标准的前提下,公司主要从铜材质量、采购价格、结算方式及生产供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甄选和确定采购铜杆或者其他铜材。公司向供应商 2采购铜材,在价格公允的情况下,供应商 2能够提供 10/20/30天的付款结算账期,更有利于公司灵活使用资金。公司直接向供应商 2采购的铜材主要为 2.6mm的铜导体、0.4mm的铜丝和其他铜材。
经查询 A股公司案例,亦存在直接向供应商 2采购其他铜材的情况,具体如下:
(三)进一步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金额、占比、毛利率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属于委托加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 1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销售的具体内容、价格、金额、占比、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条、元/米、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客户销售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单价情况如下: (未完)src=IM电竞平台